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自103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每小時115元。

1031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每小時115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2-17
業務單位: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委會業於日前公告,自1031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將由現行109元調整為115元;同年7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19,047元調整為19,273元。勞資雙方約定之每小時基本工資如有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自10311日起依法調整。

勞委會強調,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如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一經查獲,除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亦得視情況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此外,雇主仍應補足工資。勞工如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遞補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

              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遞補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2-10
業務單位:職訓局
聯絡電話:02-8590-2567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主要修正重點為:放寬雇主所聘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規定、強化仲介管理、確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協尋機制,以及明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為實施檢查機關。相關細節說明如下:
一、基於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尚非可全數歸責於雇主,且考量雇主於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後的人力需求,故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當地警察局滿3個月後仍未查獲,雇主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另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的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已依規定通報滿6個月後仍未查獲,也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又雇主聘僱的外籍勞工於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並已依規定通報,而且未查獲時間符合上述的規定,可以適用修正生效後的規定,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二、為減少外籍家庭看護工因適應及勞資等問題而發生行蹤不明,故修法增訂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與雇主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雇主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後,即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三、 為防止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租借或轉租許可證或證書,擾亂國內仲介市場及影響雇主權益,故修法明確規範許可證或證書不得租借或轉租,使仲介 管理更臻完備。另基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善盡招募選任及關懷服務義務,易導致所招募選任、引進或服務的外國人於入國工作後發生行蹤不明,故修法增訂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接受委任引進的外國人入國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於1年內達一定的人數及比率者,處以罰鍰處分,以督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善盡其責任。
四、 為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故修法使雇主於所聘僱外籍勞工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立即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當地警察局通知協尋及查察。另配合入出國 及移民署成立,及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其他機關亦執行外國人違法工作之檢查,故修法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得至外國人工作的 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的場所,實施檢查。

勞委會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須經總統公布生效後始正式實施,若民眾對本次修法規定有疑義,可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洽詢(02-8590-2567)

2013年12月9日 星期一

勞工因雇主欠薪、沒有按時發薪水等事由離職,亦屬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勞工因雇主欠薪、沒有按時發薪水等事由離職,亦屬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2-06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為保障受僱勞工的就業安全,勞工若因雇主欠薪、沒有按時發薪等事由離職,也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的非自願離職,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相關保險給付。

勞委會表示,就業保險法有關非自願離職之規定,包括勞工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歇業、改組、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等事由離職外,還包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例如:實務上勞工若因雇主欠薪,或是沒有按時發放薪水,而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即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可持離職證明,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勞委會說明,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的受僱勞工,若面臨非自願離職的失業狀況時,只要符合請領要件,就可以申請相關保險給付,勞工朋友不要忽略自己的權利。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勞委會公布十大危險行業呼籲雇主加強勞工安全

勞委會公布十大危險行業呼籲雇主加強勞工安全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1-29
業務單位:檢查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勞委會公布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造成勞工死亡之十大危險行業,包括「土木工程業」、「其他礦業及砂石、土石採取業」、「其他營造業」等10個行業,每年平均造成15名勞工死亡,平均死亡百萬人率為270,也就是說,每年每百萬勞工中就有270人死亡,為全產業勞工死亡百萬人率328倍,勞委會呼籲雇主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完整的教育訓練及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以維護勞工工作安全。


勞委會分析近3年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肇致勞工死亡資料,最高為土木工程業,3年合計死亡143人、平均死亡百萬人率為430,第2名為其他礦業及砂石、土石採取業,3年合計死亡雖僅4人、但因從業勞工人數少,平均死亡百萬人率亦高達350,排名第3名為其他營造業,3年合計死亡46人、平均死亡百萬人率為331。其餘第4名至第10名依序為「用水供應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建築工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業」、「廢()水處理業」、「基本金屬製造業」及「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中分類行業重大職災死亡總人數及平均死亡率統計表,如附件1)。其中營造業有土木工程業、其他營造業、建築工程業分占第136名,代表營造業勞工暴露於高風險作業。另第9名的基本金屬製造業、第10名的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其勞工死亡風險為全產業之6倍及5倍,亦為製造業之6倍及5倍。尤應注意者為第7名及第8名的「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業」、「廢()水處理業」,其勞工死亡風險為全產業平均之7倍及6倍。

勞委會指出,進一步分析這十大危險行業的災害發生原因,以勞工從事屋頂作業、營建物之裝潢、油漆、清潔、修繕及施工架作業時發生墜落災害佔最 多,其次依序為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發生土石、施工架、營建物、鋼板等之倒塌、崩塌災害,勞工於工作中發生遭外來車輛、起重機、營建機械、堆高機撞擊災害及 勞工於從事機械、設備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時發生捲夾災害。

 為保障勞工作業安全,避免發生職業災害,勞委會呼籲雇主應加強及落實各項災害預防設施(墜落、倒塌、崩塌、被撞、捲夾等災害預防設施,如附件2)。雇主除了依法令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並透過自動檢查確保這些設施到位外,亦應指派作業主管監督勞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具。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102年1月至8月份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收繳金額約248億元,符合當時預期



1021月至8月份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收繳金額約248億元,符合當時預期
發布日期:1021122
發佈單位:中央健康保險署

有關健保新制補充保險費之推估,本署於立法當時係依據97年財稅資料,並考量民眾合法避費行為所導致費基減少之因素,進行高、中、低三種健保財務之模擬推估,目前收取狀況尚符合預期。

二代健保新制甫於今年上路,未來民眾有補充保險費計收之所得項目,仍可能發生行為上的改變,補充保險費收入實際可產生多少挹注,仍須待實施一段時間後才能確切估算。另每年全國的財務經濟狀況皆不一樣,當年收繳情形良好,並無法保證來年也能順利收繳。

健保新制實施,在增收補充保險費的同時,為減輕薪資所得者的負擔,亦同時將一般保險費費率由5.17%,調降為4.91%。所以目前的補充保費只是拿來彌補因費率下降所產生的金額,而非是另外增加一筆保費。

台灣與實施醫療保險的國家皆面臨同樣情形,即人口老化、醫療科技進步、重大傷病等因素,造成未來醫療費用將急速持續上升。全民健保基金目前雖有結餘,但未來營運仍是非常艱鉅的,我們希望整個健保運作能按照原來的規劃,在105年底前,健保安全準備不會發生短絀。

目前補充保險費整體繳納情形尚符預期,另全民健保會在今天會議中決議,明年健保費率不增加,故本署仍將密切觀察後續情形,感謝各界及扣費義務人的支持與配合。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臺北市保險產業工會籌備會 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臺北市保險產業工會籌備會
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102.11.25
成立宗旨:促進本業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與權益,增進工人智
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及聯絡會員感情,進
而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入會資格凡在本市實際從事從事保險及相關工作之勞工,均有加
入本工會之權利。
籌備時間入會截止日期為:即日起至1021224日止。


籌備會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5412
電話:(02)25673302
傳真(02)25634392
聯絡人:小姐、小姐
籌備會召集人林 恩 豪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學生受僱學校從事工作,學校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保。

學生受僱學校從事工作,學校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保。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1-06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針對今(6)日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召開記者會,各大專院校應依法為兼任受僱學校之在校 學生投保勞、健保,並提供檢舉函一事,勞委會表示,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工作生活安全,實際從事勞動工作並獲取薪資報酬的勞工,才能依 規定參加勞保。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在僱傭關係前提下,受僱勞工應由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對於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提供的檢舉案件,有關勞保部分,勞委會將責成勞保局儘速依法查處,如有違法情形將依規定予以處罰。至於健保部分, 該會將轉請衛生福利部依法處理。同時,勞委會也籲請各大專院校如僱有學生從事助理或其他勞務工作,應該依規定為其辦理投保勞保;如實務上遇有違反規定案 件,也請儘速向該局申訴或檢舉,以利查處,確保勞工權益。